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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誰是班級的管理者?

    《中國青年報》2004年5月12日《長春一中學嘗試取消班主任》,《城市快報》2004年11月12日所載的《初三學生猝死操場 學校變相體罰惹禍》。兩則新聞看似沒有任何的聯系,但細細品來,似乎都涉及到一個問題,如何管理班級。

    據《長春一中學嘗試取消班主任》一文所述,在取消初二年級18個班的班主任后,班級管理由4位年級輔導員老師,此外還有全年級學生代表大會選舉出的“學生管理委員會”,各班的執行班委會負責。 從文中所述內容來看,“學生管理委員會”是配合輔導員老師工作的,真正管事的是各班執行班委會。執行班委會依據各班所定嚴密的細則來管理班級。細則內容,文中只引用了一小部分,而具體內容,尚不可知。

    《初三學生猝死操場 學校變相體罰惹禍》一文中也提到班規問題。文中說:“王凱因違反課堂紀律,被罰扣了一分,我們班規定,誰要是違反了紀律,就扣分,扣一分,就罰跑10圈。罰跑既可以表示懲罰,也可以鍛煉身體。所以我們班就定了這個么個規定,這是我們的班規!逼渌嗌弦灿邢嗨频陌嘁。而學生猝死操場就是因為執行班規而造成的。

    班規由學生定,由學生執行,是值得深入探討的一個問題。

    到底誰是班級的管理者?是學生,還是班主任?班主任的管理權限學生是否可以替代?

    從班級管理的角度上講,需要學生參與承擔一定的管理任務,但并不等于將班級交給學生管理。學生可以協助班主任管理班級,但學生卻不承擔任何責任,學生無論在怎樣的一種情況下,也不可能真正成為班級的管理者。班主任不論以什么樣的方式,調動學生參與班級管理,但真正的管理者仍然是班主任而決不是學生。如果學校以行政的手段,使各班沒有班主任,那學校所指派的人便是班級管理的第一責任人,仍然不會是學生,這是與班級這一管理形式相對應的必然的客觀產物。班主任的管理權限得到社會、家長的認可,國家相關法規同時也有明確的規定。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放棄這種責任或弱化這種責任的作法,都是不負責任,試想一下,班主任將屬于自己的對學生管理的責任下放給學生,而又不做指導的話,做家長的能否放心?將班主任取消,社會能否放心,國家能否允許。

    學生參與班級管理的目的,是培養學生管理能力,提高學生的認知水平,而不是代替學校、班主任管理班級。班級管理的主人意識不等于管理者,學生在校所需要做的是學習,學知識,學管理,學做人,學做事等等。為使他們學習的更好,可以創設學習的情境,但情境不等于真實,學生管理班級是真實情境下相關能力的培養過程,但卻不是把帶有責任義務的真實的管理交給他們。這個責任義務,他們承擔不起來;也沒有任何理由,讓他們承擔起來。

    班級所定班規合理性的基礎是什么?是“法”,還是學生的對某種做法的同意?

    班規的制定有其合理性的基礎問題,是否真的科學,是否體現學生的根本利益,是否符合國家社會對人才的需求。既然為“規”,就要有個合理性的基礎,有《中學生守則》有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》有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有《義務教育法》有《教育法》等等,班規要看是否符合這“法”的要求。假如按“法”辦事了,便不會有扣一分,罰跑10圈的班規了。讓學生自己來定,如果沒有班主任的認真把關,以學生的認知能力來看,能把這些“法”弄明白嗎?恐怕很難。需要告訴學生,依法辦事,依法定班規。法制社會的基礎在于民眾,現在的學生,用不了多久便是社會的公民。制定班規也有個教育的方向、社會人才需求的問題。制定班規的目的是為了班級管理,但制定班規的過程,同樣涉及到人的培養。如需制定班規,將制定班規的權限完全交給學生是否合適?實際上學生沒有獨立制定班規的權限。

    班規即使定的合理,學生獨立執行這一做法可行嗎?

    班規定出來還要執行,完全由學生來執行的做法恐怕更不合適。班規多以直觀現象作為思考的對象,而且既然為“規”,一定還要有對違規怎么辦的問題,采用教育批評的方法,理性說服能力是基礎,作為初中生,這種能力還是很弱的。因此,執行班規,處罰恐怕是免不了的。處罰涉及到處罰的方式,方法、尺度把握、處罰對象對錯誤的認知水平,心理承受能力以及需要做細致的思想工作問題等等。而學生所犯錯誤,不可能是,是就是“是”,非就是“非”那樣的簡單。面對這些問題,那些無論在生理上,還是在心理上正處于急速變化中的學生,作為班規的執行者,真的能做到位?把班級管理交給學生管理,在一定的時間內,可能引發一定的興趣,班級會發生一些變化,一些學生為了班集體或在班集體的壓力下,改正自己的缺點,一些學生為了維護班集體的利益做些好事。但須知,隨著時間的延長,管理中的矛盾就會逐漸顯現出來,學生參與管理的熱情也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減弱,管理中還會出現意外的事情,就如同文中提到的學生的突然死亡。又因為學生還不具備管理的經驗與閱歷,管理的簡單化又是必然的。那種放手讓學生來管理班級的人,表面上看是對學生的成長負責,實際上是對學生的不負責或自己不想負責。要知道學生可不是產品,一個失誤,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。

    班級管理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。

    不應該把班級管理目的簡單化,認為班級管理就是管管紀律、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活動任務、在各項活動取得好的名次。班級管理實質上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。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,有“法”的基礎的了解,有相關利益的平衡,有具體措施的選擇,有學生的長遠利益與學生的近期利益,有學生的知識能力的培養,有人生觀、價值觀的教育,有學生對生活現象認知水平的提高問題等等。但學生做事的出發點,問題的認知深度,可能很難做到從理性的角度去思考這些問題。如果說學生能管理好一個班級,是我們對班級管理的要求太低了的原故呢,還是我們從根本上就沒有弄懂班級管理到底應該管些什么的原故呢?

    學校、班主任應自覺的將管理權限,限定于國家頒布的法規條文之內。

    班主任的管理權限在《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》(1988年8月20日國家教育委員會(88)教字中013發布)中有著明確的規定。例如第一章第一條“班級是學校進行教育、教學工作的基本單位。班主任是班集體組織者、教育者和指導者,是學校領導者實施教育、教學工作計劃的得力助手。班主任在學生全面健康的成長中,起著導師的作用;并負協調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、社會教育之間聯系的作用!泵鞔_了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。第三章第六條“熱愛學生、尊重學生。對學生嚴格要求,耐心幫助,熱情關懷。要努力做好后進學生的轉化工作。工作中發揚民主作風。嚴禁體罰、變相體罰和侮辱學生人格。注意發揮集體的教育作用,在進行集體教育的同時注意培養學生良好的個性品質!泵鞔_提到不準體罰學生和變相體罰學生!吨腥A人民共國教師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等相關法規都是班主任對學生施以教育管理的法的基礎。在管理權限上,真正具有法律效應的只有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條文。班主任在獲得班級管理權力的同時,便應自覺的將管理權限,限定于國家頒布的法規條文之內。一切管理措施不應脫離國家頒布的法規條文的制約。實際上,教師在接受班主任工作之日起,第一件要做的事,就應該認真學習國家相關的法規條文。班主任必須明確權限所依據的國家相關的法規條文。這是班主任工作權限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管理措施其合理性、合法性真實的基礎。班主任在班級管理中要盡量淡化傳統意識中的權限意識,不管是來自于權力意識,還是來自于社會、家長的認同。 班主任只有在明確權限的合理性、合法性的基礎上,才能對班級實施有效的正確的管理,其管理措施才能符合學生成長的本質需求。而這也是學校對班主任管理考核的基礎。
     
來源:k12
加入時間:2005-1-27
點擊次數:24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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